取消訂房訂單規定:依照交通部觀光局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發布下列規定
➤ 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告知者,得退還已付訂金100%。
➤ 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告知者,得退還已付訂金70%。
➤ 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告知者,得退還已付訂金50%。
➤ 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告知者,得退還已付訂金40%。
➤ 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告知者,得退還已付訂金30%。
➤ 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告知者,得退還已付訂金20%。
➤ 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告知或未通知者,得不退還已付全部訂金。
➤ 多間的訂房數如要取消訂房,7~9個房間需在20天前告知,10~14個房間需在25天前告知,15個房間以上則不可改期或取消訂房。